村支书|申冤4126天的人:举报村支书后 反杀闯宅者被判死缓(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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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中院在判决书中不予认定张好峰父子构成正当防卫
法院认定的这部分“事实” , 令常卫云感到更加愤怒 。 她说 , 没有目击者见到院内打斗的情形 , 许振军的同伴也称没看到 , 其丈夫、儿子的供述 , 除了“关灯、持棍站在院内”这一情节外 , 其余均与此段描述不一致 , 她质疑法院如此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
新乡中院经“审理查明” , 听到打斗声后 , 坐在车内等候的李某强持一把砍刀 , 与赵文杰也赶到张家门口 , 张海宾与李某强各自砍了对方一刀 。
卷宗内容显示 , 多名目击者在证词中说 , 许振军等五六人闯入张家后不久 , 张海宾从院内逃出 , 有几个人也从院内追出来 , 无人看到李某强、赵文杰“赶到张家门口” 。
这些证言留存于卷宗 , 未出现在任何一份生效法律文书中 。 河南各级法院没说采信 , 也没说不采信 , 只字未提 。
“不构成正当防卫”的人
“模糊的东西我们最终都能看清 , 但要看清明显的东西 , 则要花费我们更长的时间 。 我不能在明知道父亲的危险系数提高的情况下 , 把他一个人丢下 。 ”
2011年1月27日 , 血案发生后第555天 。 已被关押在监狱的张海宾 , 在申诉信中写下这些字句 。 突遭变故后 , 这名二十来岁的青年发现 , 真正难以被看清、需要被看清的 , 恰恰是那些“明显的东西” 。
村支书|申冤4126天的人:举报村支书后 反杀闯宅者被判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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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好峰父子在狱中写下的部分申诉材料
写下这段话的两天前 , 河南高院刚刚作出第一次终审裁定 ,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好峰死缓 。
父子俩认为 , 面对五六名暴徒砸门、翻墙入室进行暴力袭击 , 他们奋起反抗 , 是一种出于本能的自我防卫行为 。
河南高院未予认定正当防卫 , 理由是:张好峰父子先持尖刀等凶器做好准备 , 在许振军没有防备的情况下 , 将他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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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未予认定张好峰父子正当防卫
新乡中院2010年6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书称 , 张好峰父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在院中等候 , 将灯拉灭 , 许振军进入后 , 双方发生打斗 , 许振军身上有多处创口 , “张好峰父子具备杀人的主观故意 。 ”
“夜间进入”张家的被害人许振军 , 被新乡中院认定为“过错明显” , 但“张好峰父子特别残忍地将许振军致死 , 许振军的过错程度 , 尚不足以影响对张好峰父子刑事责任的评价” 。
2012年开始 , 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常伯阳介入该案 , 至今仍在帮助张好峰父子申诉 。
在他看来 , 案发前17天 , 许振军等人已将常卫云打致住院 , 第二次半夜又来 , 人肯定会极度恐慌 , “住宅是一个私人场所、天然庇护所 , 对方强行进入 , 权利人有权利进行正当防卫 。 ”
常伯阳还说 , “明知对方在院外砸门、要来实施伤害 , 难道不允许人拉灯、准备防卫工具?说闯入者‘无防备’更是莫名其妙 , 对方闯入就是来行凶的 , 如何‘无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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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惊变后 , 张家老屋多年无人居住 , 已是一片破败
“防卫人提前预知风险 , 做好防备 , 因此不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 这是没有道理的 。 ”常伯阳说 , 人有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 , 以此理由来认定张好峰父子不构成正当防卫 , 这不符合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