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者运营者。
本规定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是指提供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发布、下载、动态加载等分发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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