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回复意见( 二 )



『新潮能源』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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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东提案权作为股东的最根本权利之一 , 应得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保障
提案权是股东最核心的根本性权利 , 是实现行使公司治理的基础 , 也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法定权利 。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 则是决定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最根本的手段 。 贵司于2020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其中也对表决权股权登记核验股东身份需要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规定 , 我司与其他提案股东所提交的材料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 为何比股东表决权更为基础的提案权却要收到各类审查、拖延甚至阻拦 。 且试问 , 《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于新一届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的提名 , 在未获股东提名和支持的条件下 , 公司现任董事会是否也向对提案相关的信息进行如对提案股东这般的审核 。 此举显然是为了少部分人的利益 , 而不敢将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这一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进行表决 。
综上所述 , 我司郑重致函贵司 , 并郑重通知贵司现任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 , 要求:
1.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 将我司及其他提案人提案及时、完整、准确进行信息披露;
2.停止一切对提案的核查、实质性审查 , 及时进行2019年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公告 , 将提案交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如果贵司未能及时停止侵害行为 , 继续阻碍或拖延股东合法行使提案权 , 我司将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举报 , 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贵司及贵司现任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个人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 。
特此函告
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