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圣琪: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与法律规制( 五 )


(三)塑造“数字人权”的正义观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也在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人脸识别技术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侵犯公民人权的风险。2011年联合国宣布互联网接入权是基础性人权,2016年联合国认为互联网相关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机构(UNRISD)在报告中讨论了新技术对于传统三代人权的变革和颠覆。
卡雷尔·瓦萨克提出的“三代人权”理论被大众所知悉并接受,“第一代人权”主张公民政治权利,“第二代人权”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代人权”主张的是民族自决权和生存发展权。自主性、福利和自由构成了最高层次的人权的一个三元组合。三代人权的理念都建立在传统的工商业时代基础上,涉及的是物理时空中的生产生活关系。如今数字时代,传统的人权理念已经无法保护数字时代遭遇的线上线下双重空间的人权挑战,如算法霸权、算法歧视、数字鸿沟等。数字人权是以数据和信息为载体,展现着智慧社会中人的数字化生存样态和发展需求的基本权利,其目标在于反技术霸权、反数据信息控制,努力消解和应对信息鸿沟、侵犯隐私、算法歧视、监控扩张等人权难题。“数字人权”的意义在于,以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数字科技开发及其运用的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虽然“数字人权”理念目前只是处在学界讨论的阶段,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制度上予以确立。但伴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社会已经进入到智能时代,“数字人权”是更加适合数字时代的人权观念。“无数字,不人权”。数字时代带来的社会全方位的变革使得“数字人权”的探讨和研究急迫且重要。
结 语
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案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2020年11月20日法院进行了判决,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和讨论。人脸识别技术目前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领域。“人脸识别”技术在便利生活、发挥技术潜力的同时也存在着法律风险,如人脸信息的收集侵犯隐私权保护、人脸信息的非法使用侵害财产权益、人脸信息的识别误差损害人权保护。域外对于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也不相同,欧盟采取的是统一禁止的态度;美国目前已经有八个州公开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我国目前并没有制定专门规制“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法规,为了防范“人脸识别”运用带来的法律风险,需要建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的多重治理机制、塑造“数字人权”的正义观等规制方式,在保护公民隐私权、财产权益、人权的同时促进“人脸识别”技术合法、合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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