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恩施男子醉驾连撞两车逃逸,又撞上电线杆
近日 ,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邓某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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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醉酒驾车 连撞两车
经依法审查查明 , 2019年12月15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沿金桂大道行驶至瑞享红绿灯路口时,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夏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刮蹭,造成三车受损 。
逃逸途中 继续肇事
后邓某驾车逃逸,行驶至金龙大道金峰高中路口时,与道路中央花坛内电灯杆相撞,造成车辆和电灯杆受损 。
经鉴定:邓某血样乙醇含量108.8mg/100ml 。 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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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 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 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 也就是血液酒精含量低于80毫克/100毫升的 ,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
饮酒或醉酒后驾车有什么后果?
法律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 处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职业成本
■醉酒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不再有入党、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和考军校的资格 。
■律师、医师会被吊销执照 。
■公职人员除受到刑事处罚外 , 还将追究党纪责任 。
■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 , 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 , 尤其醉酒驾驶将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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