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融媒广西汕昆高速客车侧翻致5死11伤案终审宣判 司机获刑4年半( 二 )
终审维持原判 法院:死者未系安全带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贺州中院认为 , 交警部门根据其职权 , 在对本案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和对事故进行调查及进行有关检验、鉴定的基础上对本案事故成因 , 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及当事人的责任进行划分 , 进而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该份事故认定书来源合法 , 与本案有关联 , 且其内容与在案的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 , 证实上诉人在驾驶车辆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明知天气下雨且路面潮湿并有积水 , 同时该路段于651公里+710米处设有“请勿疲劳驾驶”和“前方1000米施工”标志牌 , 于652公里+50米处设有“最高限速80公里”、652公里+180米处设有“最高限速60公里”的限速标志牌 , 于653公里+360米处设有“事故多发路段、请谨慎驾驶”标志牌等 , 但上诉人不仅未能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 还以112km/h行车速度超速行驶 , 从而致使车辆在超速行驶至有积水的事故路段时无法采取有效应急措施 , 导致车辆失控 , 陈某的上述交通违法及过错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 至于死亡的5名被害人未系安全带 , 该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 交警部门认定上诉人陈某负本案事故的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划分责任适当 。
法院认为 , 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 驾驶机动车辆造成5人死亡11人受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 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情形 , 原判定罪准确 。 原判已经认定上陈某构成自首并在量刑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原判对上诉人所判处的刑罚 , 量刑适当 。 对于上诉人陈某的辩护人请求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的意见 。 经查 , 本案事故的发生造成5人死亡 , 11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 不宜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 原判适用法律正确 , 审判程序合法 。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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