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310万进口宾利因发动机号出错“成摆设” 英国宾利:我们搞错了( 四 )


代理律师:
销售车辆与事实不一致
销售者需完成履行告知义务的举证
章先生一案代理律师王鹏超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17号案例)中,对汽车销售中欺诈的认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
17号案例的裁判要点: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承诺的汽车情况与事实不一致,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律师认为,根据17号案例,汽车销售欺诈认定的规则应符合以下3项内容:第一,销售者承诺的汽车发动机号与实际发动机号不一致,该项可由消费者提供车辆销售合同举证;第二,汽车发动机号与实际不一致非消费者所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已经对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认定消费者未对车体进行换缸,该不一致的结果非消费者所为;第三,在已经确认汽车实际发动机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举证责任应转移至销售者。销售者需要证明其已履行过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来抗辩消费者主张的欺诈行为。
王鹏超认为,本案中,消费者已经完成了前两项的证明责任,而销售者需要完成其告知的举证。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杜玉全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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