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聚企业管理咨询|创业融资,切莫触碰“非法集资罪”红线( 二 )
【百聚企业管理咨询|创业融资,切莫触碰“非法集资罪”红线】实际上 , 高先生如果按照上述的想法实施 , 将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 。
所谓集资诈骗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 , 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 , 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 , 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 , 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本案的关键 , 实践中通常有几种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 , 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 ,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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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例来看 , 高先生所提议的项目 , 实际上是以投资目的为由吸引客户将资金借给公司 , 但公司在收到资金后 , 如果不将资金用于指定项目 , 而是用新借来的资金偿还过去的高额利息 , 由于利息达到月息五分 , 通过正常的经营根本不可能偿还 。
公司将吸收资金购买股票属于高风险投资 , 并未经过客户同意 , 将资金用于股东个人购买房屋 , 也属于违法行为 。 这些行为说明其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 , 一旦实施 , 其将构成集资诈骗罪 。
在实践中 , 犯罪分子使用诈骗手法进行非法集资 , 主要是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识、盲目跟从的心理 , 钻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纷繁复杂、投资法制不健全的空子进行的 。
例如 , 有的行为人谎称其集资得到了政府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 甚至伪造有关批文 , 以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有的大肆登载虚假广告;有的打着举办集体公司或发展高科技的幌子 , 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优厚的红利为诱饵;有的虚构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公司或公司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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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只要行为人采用了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进行集资 , 均属于使用欺骗方法非法集资行为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 黄先生和高先生成立公司时 , 找中介公司借款的行为 , 在法律上属于抽逃出资 , 股东对此除需要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外 , 还会被认定为虚报资金注册公司营业执照 , 欺骗客户 , 隐瞒公司没有运营资金的行为 , 建议及时将注册资金补充到位 , 以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
注意事项:
(1)公司应避免利用虚假项目进行集资 。
(2)所募集到的资金应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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