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以“凶宅”为由反悔买房法院不准!法官如何认定“凶宅”?( 二 )


最终,海门法院判决驳回丁云的全部诉讼请求。丁云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南通中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如何认定“凶宅”,判断标准是什么?
因“凶宅”引发的二手房买卖纠纷案并不少见,那么,在诉讼实践中,一般会如何认定一处房屋是不是“凶宅”?此外,出卖人应负何种信息披露义务?
承办法官表示,在实践中,通常以交易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为主要判断标准。具体案件审理时,需结合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报警记录、勘验笔录等个案举证综合分析判断。
法官认为,“凶宅”的外延不能肆意扩大,应严格限定在非正常死亡的范围内,以免苛以卖方过重的信息披露义务。
出卖人明知却隐瞒“凶宅”信息,法律上评价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但生老病死系自然规律,所涉交易房屋不应当认定为“凶宅”,买受人主张构成欺诈要求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合同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
【扬子晚报|以“凶宅”为由反悔买房法院不准!法官如何认定“凶宅”?】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