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 妨碍审理罚款10万( 二 )


合议庭三位法官结合回函的说明,一致认定:张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系伪造 。
合议庭认为,张某伪造公安机关的多份证明材料,且在庭审中坚称其证据真实,该证据材料对查明张某是否为涉案微博注册人有重大影响,张某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情节极其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张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决定 。
在线诉讼不需要当事人“面对面”,但不意味着法官会对企图违背诚信诉讼的行为“看不见” 。
“线上法院”同样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人民法院,其规范性、严肃性不因场所的改变而降低 。
【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 妨碍审理罚款10万】对于心存侥幸、试图以伪造证据等不法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法院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