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客户端|最高法:涉食药、公卫安全等案件应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规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法院应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明确,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介绍,为保障重大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明确,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同时,《规定》对法院可以通知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类型明确为: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不出庭应诉需有正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介绍,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出具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多种多样,原告经常就此提出质疑。为此,《规定》明确列举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规范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
同时,《规定》还明确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理由的审查,要求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应当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此外,针对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情形,《规定》还明确了延期开庭制度。要求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可向社会公开
针对个别地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积极、不配合的情况,《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情形,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同时,《规定》还明确,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可以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最高法:出庭应诉的应当是分管负责人
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负责人“出庭不出声”等。新出台的《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等,还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