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冷冻胚胎|丈夫去世妻子用冷冻胚胎延续血脉遭拒( 二 )


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妻子冷冻胚胎|丈夫去世妻子用冷冻胚胎延续血脉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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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琴夫妇因不育至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
法官表示,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妇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尤其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的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仅是女方身体原因,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小琴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医院继续为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
法官认为,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
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医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医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从小琴与医院医护人员咨询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同意小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医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费对冷冻胚胎作事实上的处分 。
最终,6月23日上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琴之间的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小琴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