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起诉星巴克侵权败诉!指认商标侵权需有度

一家名叫熊仔动漫的公司对广东五家星巴克店铺提起了诉讼!缘由是该公司拥有“熊仔xiongzai”和“熊仔”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而广东泉州浦西万达广场等5家星巴克分店,制作了一款卡通小熊形状的蛋糕,并命名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熊仔动漫公司听说了此事,便对星巴克这几家分店提起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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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侵·删·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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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商标诉讼案与以往的商标侵权案是截然不同的!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起案件中,广东泉州5家星巴克店铺并未对熊仔动漫公司有过任何商标侵权行为!“熊仔焦糖榛子蛋糕”中的“熊仔”二字是未来表现商品的形状,为一种描述性使用,而商标仍是用了大众极为熟悉的“星巴克/STARBUCKS”,并未对消费者造成任何混淆。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熊仔动漫公司的诉讼请求。熊仔动漫公司不服,又提起了上诉,而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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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起商标起诉案是极好的一个范例,它既提醒了广大企业需要防范商标侵权,又劝诫企业不要盲目起诉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与商标侵权所不同的是,描述性使用不具有商标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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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描述性使用又称叙述性使用或说明性使用,是指行为人在描述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文字进行的合理使用,包括对自己名称或地址的使用、商品通用名称以及自己商品或服务特性的描述等。从商标的属性来说,由于含有描述性元素的商标在作为商标注册之前,已经具备形容某种商品特点的含义即“第一含义”,任何人无权对该商标所具备的“第一含义”进行垄断。因此,任何人基于正当目的,均可以对商标中包含的上述描述性成分进行合理使用,商标权利人对此无权进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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