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严惩毒品犯罪!山西发布5起典型案例( 二 )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以每克3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10000克,后以每克4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金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以每克28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廖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0克,后以每克4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刘某某。
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及同案犯廖某某的相关信息,并向公安人员提供了廖某某的具体居住地址,后公安人员在该地进行蹲守,金某在场指认协助抓获廖某某。被告人金某还主动检举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窝藏毒品的事实,后在金某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莫某某的住处查获大量毒品。
二、裁判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金某曾因盗窃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廖某某并检举他人藏毒窝点,其行为构成重大立功,且协助抓获的廖某某已被判处死刑,可予以从宽处罚。遂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二审判决,以被告人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既要发挥刑罚功能,严厉打击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也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体现区别对待。对于罪行较轻,或者具有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给予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
一些毒品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从山西前往广东等地贩卖运输毒品,且贩毒数量惊人,社会危害性大。被告人金某从广东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达30000克,数量巨大,又系累犯,属于重点打击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死刑。被告人金某被抓获后,真诚认罪悔罪,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廖某某(廖某某因罪行严重被判处死刑),同时金某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莫某某窝藏毒品的事实,在金某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莫某某的住处查获大量毒品,消除了该批毒品流入社会的隐患。金某的行为依法构成重大立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金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分子既要严厉打击,又要分化瓦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例三:新型毒品危害大,贩卖制造要严惩——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暴某贩卖制造甲卡西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