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免费搭载工友出事故司机是否担责?要担责,男子赔了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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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6月27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孙锡超 采访人员万凌云) 句容男子魏某在南京某工地做工,不想天公不作美下起雨来。于是,一起干活的工友李某提出免费搭乘魏某车辆返程。不曾想,魏某驾车行至句容某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车上李某受伤,车辆受损。
李某就要求司机魏某赔偿损失。可魏某却说自己好意,又没有收取车费,不同意赔偿。双方各执一词,未达成一致意见。27日,采访人员从句容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终魏某赔偿了5万余元。
遇事故搭乘工友受伤引发官司
【扬子晚报|免费搭载工友出事故司机是否担责?要担责,男子赔了5万余元】法院方介绍,2018年11月一天,被告魏某驾驶车一辆小型轿车,行驶至句容市243省道郭庄区域空港大道路口地段时,与被告张某驾驶车牌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乘坐人原告李某受伤、对方小型客车驾驶员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发当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被告魏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责,被告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某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右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裂伤;牙挫伤。11月22日出院。2020年1月13日,原告再次入住句容市人民医院行右肱骨远端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1月19日出院。
期间,魏某给李某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但二人就后续的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李某将魏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他损失费用。
好意搭乘的善意并不能免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句容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被告魏某全责,被告张某无责,原告李某无责。该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适当,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平安财险投保了交强险,故平安财险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12000元。
关于被告魏某责任承担的问题。句容法院认为,被告魏某免费让工友李某搭车的行为,是一种无偿的好意施惠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为社会所鼓励。但驾驶员在好意搭乘中,仍应遵守道路交通的相关行为规范,确保安全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魏某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追尾,造成乘车人受伤,对该起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魏某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被告魏某的好意搭乘行为并不能因其行为动机的善意而免除其在驾驶过程中,因驾驶行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基于公序良俗和鼓励助人为乐的价值观,可以适当减轻被告魏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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