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还要不要赔?法院判决:这种情况,要赔!( 二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富阳区残联为包括原告刘某在内的残疾人在被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 , 经被告A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 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 。 即便刘某所患的血尿蛋白尿等同于慢性肾脏病 , 投保人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A保险公司在2019年7月刘某提交保险金给付申请时知晓该事实后 , 未在法律规定的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 而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 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据此 , 对被告A公司的答辩意见 , 法院不予采信 。
根据原告刘某提供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 刘某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 , 结合重大疾病险保险责任的约定 , 刘某的病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应赔付疾病 。 最终 , 法院 判决A保险公司支付刘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 。
宣判后 ,A保险公司未上诉并及时向刘某支付了保险金 。
法官提醒: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 , 保险日益成为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之一 , 重疾险、意外险、理财险……险种五花八门 , 但不论投保何种保险产品 ,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否则因为未履行该义务 , 导致合同被解除 , 则得不偿失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 , 一方面在投保时要向投保人进行重点询问和告知责任 , 另一方面如果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不仅仅是简单的提出拒赔 , 而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 , 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 ,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欠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前款规定的 合同解除权 ,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 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并不退还保险费 。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