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以案释法丨签约两年才5个月就跳槽“接私活”?女主播被判赔8万元!( 二 )


最终
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及行业现状、双方过错程度 , 结合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确实需要支出对小小等主播进行包装、宣传等费用以及小小的收益、经济条件等要素综合考量 , 福清法院依法判决由小小支付成都某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8万元 。
法 官 提 醒
网络主播与公司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 , 但网络主播未经许可 , 不顾约定 , 擅自在其他网站平台从事类似直播 , 此类跳槽属于根本违约行为 , 网络主播因此须承担法律责任 。 建议网络主播在提升名气的同时 , 也要注意识别行业风险 , 做到守契约 , 讲诚信 。
来源:福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