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员工离职后1年内研发的专利成果竟然归原公司所有?( 二 )
”
潘某已经在B公司上班 , 并且在B公司任职期间完成了这一技术 , 表面来看是利用了B公司的物质条件 , 该项技术的归属是否就属于B公司?显然没有那么简单 。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 ,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
”
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6月29日 , 至该申请日止 ,
发明人潘某从A公司离职不足1年 , 因此 , 涉案专利系潘某自A公司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发明创造 。
其次 , 潘某在A公司所任职务职责均与涉案专利有关 。 而且 , 涉案专利产品系A公司开发的道路监测系统中的相关产品 , 潘某在任职期间完成了其它多项与道路监测系统相关的职务发明创造 。 因此 ,
涉案专利系潘某自离职后1年内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 该职务发明专利权归A公司所有 。
最终法院判决也是该专利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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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 是指:
(一)在
本职工作中
作出的发明创造;(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
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
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
,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 但国家对植物新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此外下列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
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 , 但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 , 或者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或者测试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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