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免检期内未年检,车辆损失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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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9月25日讯(通讯员 薛志祥 采访人员 万凌云)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作为多数私家车车险中保费最高的一个险种,许多车主对车辆损失险不甚明了,因该类纠纷引发的保险合同案件也非常多。不过,25日采访人员从扬中法院获悉一起案件,情况相对很是特殊。
2019年11月21日,杨某驾驶轿车沿扬中市238省道行使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使杨某驾驶的轿车受损。该起事故经扬中市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杨某将车辆送往4S店进行维修,并支付了相应的维修费用。其后在杨某申请理赔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杨某将车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审理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杨某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中不负赔偿责任,所以其有权拒赔。
扬中法院审理查明,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并附加不计免赔,本次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商业保险条款确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扬中法院认为,上述免责条款适用的基础是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上路行驶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可能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和保险公司理赔的风险。但是具体到本案,杨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日期为2017年,依照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驾驶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检制度。
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每2年需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案车辆为依法免予安全技术检验车辆,并不存在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 和“检验不合格”的情形,而且事发后杨某已到相关部门领取了检验标志,也证明了杨某车辆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扬中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意见,判决其支付杨某保险理赔款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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