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新闻|法院排除非法证据,河北检察官之妻受贿案重审

【撰文/郭若梅统筹/赵三军】2020年9月24日 , 广受关注的河北唐山一检察官妻子郑丽芳涉嫌受贿案在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正式重审 , 法院当庭排除了侦查机关对郑丽芳取得的非法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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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区人民法院(资料图)
2018年9月13日 , 唐山市中级法院下达裁定书 , 认为郑丽芳犯受贿罪一案部分事实不清 , 决定撤销唐山市路南区法院判决 , 指定由开平区法院重审 。 2019年7月22日 , 开平法院以案件涉及面广、调取证据困难为由 , 申请延长审期三个月 , 次年4月再一次申请延期 。
24日庭审当天 , 郑丽芳的辩护人金晓光提出开平法院存在违法延期的问题 , “唐山中院刑事第二审判庭无权审批延期 , 却在2019年10月12日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 次年4月19日再次延期 , 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 因法院违法延期而导致郑丽芳被超期羁押 , 请求法院立即释放郑丽芳或变更强制措施 , 然后再开庭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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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的庭审现场
金晓光还提出 , 本案在侦查阶段也出现许多违法现象:2017年4月23日 , 路南区检察院以传唤证人为由 , 将郑丽芳从唐山市第二中学带至唐山南湖廉政教育基地 , 从4月23日晚一直羁押到5月2日 , 期间并未出示合法的传唤手续 , 金晓光认为此举已经构成了非法拘禁 , 郑丽芳在此期间写下的认罪供述与自述书 , 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 , 应予以排除 。
9月24日庭审当天 , 法院合议庭支持辩护人提出的郑丽芳在侦查机关所有讯问笔录和自书材料为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 , 认为郑丽芳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条件 , 2017年4月23日至5月2日期间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郑丽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 , 宣布排除侦査机关取得的自书材料和相关供述 , 该组证据不再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
——延伸阅读
2017年4月 , 时任唐山市丰润区科技局减震防灾办公室副主任的郑丽芳被指控收受贿赂 , 侦查结果表明:2011年至2013年间 , 唐山方达地质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晓燕为在郑丽芳所属办公室审核地质评估报告、出具防震设防审批意见书及介绍业务过程中获得照顾 , 多次给郑丽芳送钱 , 累计达51万元 。 郑丽芳将其中的26万元给了其所属办公室主任张绍东 , 张绍东从26万中拿出9万元分给郑丽芳 , 最终郑丽芳拿到了34万元 。
2018年5月3日 , 郑丽芳涉嫌受贿一案在唐山市第一看守所某提讯室举行 。 被告人郑丽芳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对其刑讯逼供行为 , 辩护人请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 路南区法院未予采纳 , 庭审后3天 , 路南区法院下达郑丽芳涉嫌受贿判决书 , 郑丽芳随后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