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直通车|1000万存款在银行没了!谁的责任?( 二 )
此案在法院一审时认定 , 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程 , 给犯罪嫌疑人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 同时认定建行利雅湾支行在涉案借记卡的扣款交易过程中已经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 , 并不存在过错 , 也没有违约行为 。
2020年9月16日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 , 建行利雅湾支行有违其在储蓄合同中应负的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 但李某对于本案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 , 因此建行利雅湾支行与李某应按各自过错承担本案损失 。
终审判决书显示 , 纵观整个交易流程 , 李越从未申请开通案涉交易业务 , 也从未允许银行、第三方机构在个人账户内进行任何划扣行为 , 建行利雅湾支行也从未告知李越案涉新型交易流程的存在 , 在该交易流程中 , 也从未对李越履行风险提示或告知义务 。
法院认为 , 虽然银行的该类交易是一种“新型代收付业务” , 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 , 由系统自动执行划款 , 不存在人工或者系统对交易信息和交易资料的审核环节 , 但是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银行基于小额支付系统进行划款并不能免除其审核义务以及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 。
同时 , 小额支付系统在五天内密集转账200笔流向同一账户 , 但是银行却没有监控到异常情况 , 说明其系统控制管理也是存在不够完善之处 。
对此 , 法院认定 , 银行接收深圳金融结算中心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后发送的交易指令是诈骗流程中的被利用者 , 但是同时银行作为储蓄合同关系的商业银行一方 , 确实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 , 其扣划行为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交易指令的免责理由不能成立 , 其应向存款人李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但法院同时认为 , 李某针对此案损失也存有一定过失 。 首先 , 李某在涉案交易过程中存在泄漏个人及账户信息的过错 , 给犯罪分子进行扣款操作提供了机会 。
其次 , 李某确认其未就涉案账户开通短信提醒等功能 , 李某对于未能发现其账户在五天内密集对外转款200笔共计1000万元确有一定过错 。
由此 , 二审判决 , 李某与银行均在存款损失案件中应该承担责任 , 并判定银行向李某赔偿45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来自:国是直通车
作者:夏宾
编辑:陈昊星
责编:周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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