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十一”长假千万别爬野长城,否则将面临罚款!( 二 )


新闻延伸:
《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从事下列危及长城安全的活动:
(一)在长城主体上设置摊点、通讯设施;
(二)组织游览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三)攀登未批准为参观游览场所的长城;
(四)刻划、涂污、损坏长城;
(五)非法移动、拆除、污损、破坏长城保护标志;
(六)在长城上架梯、挖坑、竖杆、堆积垃圾;
(七)其他危及长城安全的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长城设卡收费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日报客户端|“十一”长假千万别爬野长城,否则将面临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