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电子签署或邮件确认的方式进行版权授权有效吗
首先要明确,你通过电子签署或者邮件确认的方式是合法有效的版权授权。这里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双方必须经过实名认证,证明这个动作是双方认可的。
【以电子签署或邮件确认的方式进行版权授权有效吗】 第二,电子签名必须可靠:1、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2、有效防止文件篡改;3、精确记录签约时间。证明这个动作是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的。
确定这些之后,版权授权才能算正式生效。
在此基础上,可以增加存证这个动作,这个是方便以后发生纠纷,出证更加顺利。
顺便提醒以下,通过邮件签署,为了防止电子数据被篡改,推荐使用法大大存证邮,这个产品专注为阿里邮箱用户提供在线电子存证服务;通过电子存证,可以安全有效的存储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网友的回复
首先授权形式双方约定或单方面出具都可以。目前除当地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内容外没有对授权载体有规定和限制,电子、书面纸质或口头等都是可以的。其实题主所面临的是授权文件认定的问题。也就是如何保证授权文件的权威性,使授权文件在产生法律纠纷或需证明合法性时作为双方授权关系的佐证。电子邮件或在线表单在授权文件的“合法认定”是比较困难的,所以难度在这里:1、无法确认授权人身份真实性,即使能确认也很复杂,丧失了在线快捷的优势,不如直接采取其它授权形式。2、无法保证授权文件的存证信息不被篡改,即使能保证其复杂程度也得不偿失不如改为其它授权形式。3、无法保证授权人的道德风险。所以,回答问题如下:电子签署或邮件确认形式授权有效,但风险极高。
■网友的回复
同意2楼的意见。现在电子证据是否被采信,在各地的法院意见不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在对电子邮件真实性的审查中,应当结合当事人反驳的内容进行;如对真实性提出质疑的,可以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等记录方面予以审查,重点在于对内容完整性的审查;如对电子邮件的发送、接收的传输实提出质疑的,则应当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由于技术等因素举证困难的,法院可以视情况予以协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 年9 月19 日颁布的《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可供判断电子邮件真伪的因素有: (1)将电子邮件与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必要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对质;(2)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系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加可靠;(3)审查邮件发、收时间。邮件如经国外的网络服务商发送或经国际邮件转发器递送,必须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否则不符合客观情况; (4)必要时,请网络服务商提供协助,从电子邮件的传输、存储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从电子邮件生成、存储、传输环境的可靠性,是否篡改等请有关方面提出专家意见。 给楼主的建议:1,通过协议事先约定双方邮件送达人的邮箱,最好是第三方的邮箱,而不是自己公司架设的邮件服务器;2,对重大事项的邮件确认内容,最好事后形成纸质文件保留。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大胆使用电子邮件作为双方沟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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