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监督的职责,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制度是不是存在重复设置影响效率的问题( 二 )


夏立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独董一题,魏小军老师看法犀利!我是这样认为的:独董制度是经济民主的一个重要体现,它需要政治民主的配套,方能走远。在一个政治民主都没有确立的国家,在社会下层利益还无法确保的地方,让经济领域的民主,让中小股东的利益得以保障,不切实际。当然加强对独董的问责,是较为务实的一种方法。
魏小军(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养老与传承财富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独董的独立性,在文化上得依托于个人信用。境内很长时间来,都是反个人信用的。西方文化里,公证、见证、证明,都是个体出,以个人信用为支撑的;境内到目前为止,依然强调相信单位、相信公章。个人没有信用,他就不会有个人独立意见。董事会开会,独董是少数派甚至有客人心态,自然不愿意发表独立意见,所以有花瓶一说。当然,制度上独董由大股东提名也是问题成因之一,但这不足以成为我国特色。 在大股东决定独董能否继续当下去、领取薪酬的前提下,只有独董觉得不发表独立意见比不当独董更严重,他才会不顺从大股东。怎么在宏观层面使劲?可能还是,制度上:责任追究、资格丧失;文化上,加强个人信用,突出个体的自我意识,适当弱化过浓的集体主义。
曹兴权(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1,说我国的独董是花瓶,是说该制度好看不中用,无法起到监督作用,制度的美好预期与残酷现实之间的偏差很大。 2,在美国,学界通过实证研究证明,难以看出独立董事制度对提升公司治理有何积极意义。 3,制度设想在于,引进独立董事来改善董事会结构,以使公司董事会决策中形成内部制衡机制,以防止董事会决策的任意。利益关系密切的董事将公司带往A点,独立董事公正别判断A点是否理性,并努力避免非理性的状况产生。 4,因此,当独董是其他董事而非其他主体的制衡者时,股东提名与独董运行机理才不冲突。如果非独立董事群体本身是某类股东的代理人,这些股东提各独立董事无异于自抽耳光。 5,独立董事总是经某类主体提名而产生的。 6,股权分散时,独立董事由股东而非管理者提名,尚可确保形式意义的独立性;反之则否。 7,中间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无论是董事会提名还是口前几位股权提名,均无法保证其独立性。由此而言,似乎应由小股东或其他利益主体来提名,但这些建议几乎不具有可操作性。 8,提名时具有独立性,又怎么能保证任职期间保持该独立性呢?这是一个法律上几手无解的话题,因为这关人性关于文化。 9,除独立性之惑外,尚有专业性之惑。独立董事具备专业判断的能力以及努力进行专业判断的意愿吗?必竟,华生那般在万科董事会决议后公开自己独立判断心路历程的案例很少很少。 10,专业性与独立性难题之在法律上破解的可能性以及路径的成本效益考虑,决定了独立董事改革的未来。 11,其一,条条道路通罗马,制度具有可替代性,一定要在强制引进独立董事的道路上前行吗?其二,如果选择坚持,则需考虑大棒和胡萝卜政策的因应。但本人并不看好这个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