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购800多元肉松收到空包裹,买家怒告消费欺诈索要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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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物网站花了800多元下单购买25盒肉松,收到的却是一只空的快递包裹。买家认为卖家此举是欺诈消费者,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案,因消费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主观故意欺诈,法院最终判决退还货款,驳回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消费者认为商家构成恶意欺诈
蒋先生通过购物网站花了867.5元下单购买某公司的舒化肉松共25盒,但收到快递时却发觉分量太轻。蒋先生当着快递员的面打开包裹验收,发现里面只有两只泡沫袋和一张残缺的废纸皮。
“外包装完好,包装内未发现所购产品,卖家不诚信,拒收!”蒋先生收到空包裹后拒收退件,并在快递单上注明了拒收理由。
蒋先生认为对方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包裹内没有其购买的产品,故意放置泡沫袋、废纸皮,利用网购消费者不轻易验货,装作已将所购产品送达消费者手中。
因为觉得商家构成恶意欺诈,蒋先生要求对方赔礼道歉,退还货款867.5元并进行三倍赔偿,并赔偿误工费、车旅费1.2万元。
商家辩称正在搬迁,因疏忽大意导致
由于双方未能谈妥,蒋先生将发货公司诉至吴中法院。
对方公司则辩称,在发货中确实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但绝不存在恶意欺诈行为。
公司称,因仓库处于搬迁状态,工作马虎、管理不当,加上快递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等一系列原因,导致将空箱子发货给蒋先生。事发后,公司与快递公司均出具文件对该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人员多次向蒋先生道歉并提供合理解决方案,但由于蒋先生情绪激动,对处理方案一直未作明确答复,导致解决方案未能落实。
公司方面表示,同意原告赔礼道歉、退还购物款的主张,但不认可赔偿2602.5元及误工费、车旅费1.2万元。
法院:不足以证明商家主观故意欺诈
那么,面对双方各执一词,法院会如何判定呢?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卖家表示愿意退还货款,蒋先生亦表示不要求被告重发货物,故应认定双方同意解除上述买卖合同,应退还货款。
某公司就其未按约交付产品的行为已作了说明,具有合理性,蒋先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主观故意欺诈,故不支持对蒋先生要求该公司支付赔偿金的诉请。至于蒋先生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请,该公司事后已致电道歉并在事情经过说明中书面致歉,故法院不再理涉。蒋先生主张误工费、车旅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碍难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退还蒋先生货款867.5元,驳回蒋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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