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防高空抛物,北京多个小区装仰拍探头!记者实测效果( 三 )


安新路6号院、新纪家园、弘善家园三家物业表示,他们在安装探头之前都与属地派出所进行了报备。但至于是否应该在安装探头时征集居民意见,不同物业的做法并不相同。安新路6号院的探头是在小区交房之前就已经安装,并没有经过征集居民意见这一步骤;新纪家园在安装前曾与居委会进行过沟通,并由居委会组织了居民议事会,说明了探头安装事宜;弘善家园物业则入户征询过居民意见。
专家意见
监控只能由警方调取,安装不必征询居民意见
针对高空抛物,目前已经有多部法规条例对其作出了规定。其中,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外,民法典对物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也作出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茂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表述,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内的高空抛物现象是有一定管理责任的。但具体何为“安全保障措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按照我的理解,贴警示标志、建护栏、包括安装监控摄像头,都属于安全保障措施。”
民法典规定,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时,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但如果缺乏视频监控手段,想要查清责任人确实存在一定难度。赵茂表示,为了查找抛掷物品的源头,而由物业去安装摄像头对侦查是有帮助的。
对于安装摄像头引发的隐私权问题,赵茂表示,高空抛物属于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出于公共安全的考虑,适当限缩公民的隐私权,而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是具有合理性的,物业不必非要征询居民的意见。
“但因为探头拍摄的数据是作侦查之用,安装摄像头的物业,必须要在事先与警方进行沟通,并对拍摄的视频数据作妥善保存。如果发生了高空抛物事件,只能由警方调用并查看监控数据。”赵茂表示,如果物业对监控数据管理不善造成泄露,将承担侵犯隐私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