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晚报|“九球天后”被告,判了( 二 )


仅凭赵先生提供的广告视频 , 难以直接认定潘晓婷对涉案广告为虚假广告存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 , 也没有证据证明潘晓婷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 。
潘晓婷已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审查义务 , 在衡量潘晓婷的过错时 , 应当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标准 , 而不应当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结果来倒推审查的义务 。 由此 , 难以认定潘晓婷在本案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 。
最终 , 上海二中院终审判决 , 未支持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
自此 , 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被起诉赔偿一案尘埃落定 。 据了解 , 在“中晋系”爆雷后 , 潘晓婷已主动配合公安机关退还所有代言费 。
代言有风险 , 投资需谨慎
商家、平台利用
知名人物的名人效应、粉丝经济赚钱 ,
名人从中获取一笔不菲的代言费 ,
消费者亦能借艺人的加持买到满意的产品 ,
原本是皆大欢喜的事情 。
如今却因理财产品“爆雷” ,
知名代言人相继成为人们口诛笔伐的对象 。
那么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 ,
代言人究竟该不该负责?
岳成律师事务所孙荣达律师向采访人员分析 , 根据《广告法》相关规定 , 只有当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 才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但应限于广告主需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 但P2P爆雷涉及到刑事责任的承担 , 只有代言人对刑事犯罪是明知或者应知的话 , 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上海二中院申监庭法官助理王正阳表示 , 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承担民事、刑事等责任 。
民事责任——连带赔偿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在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 而代言不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时 , 广告代言人要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 , 也有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而且第三十八条规定 , 在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 , 其无法再次代言广告 。
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等相关罪名的共犯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 , 但其犯罪主体并非广告代言人 。 因此除非广告代言人同时具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 , 否则不会涉及虚假广告罪 。
倘若广告代言人深度参与了该产品所涉的集资诈骗活动 , 那么该代言人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 需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