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法治周末报8月12日消息 , “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 , 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 , 全称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 “海底捞”在我国简阳、北京、上海、沈阳、天津、武汉、石家庄、西安、郑州、南京、广州、杭州、深圳、成都、重庆地区及韩国、日本、新加坡、美国等国家有百余家直营连锁餐厅 。
“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 , 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 , 经营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105号二楼西头 , 河底捞餐馆正门上方宣传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正门右侧宣传招牌为“河底捞 , 吃洞庭河鲜就到河底捞” , 正门处的木制招牌则为“河底捞好味道”六个字 。 其中“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 , 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 , “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 。 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
中年|“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 法院判决结果来了
本文插图
“海底捞”认为“河底捞”餐馆擅自在其开设饭店的牌匾以及服务用品上使用“河底捞”标识 ,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河底捞”字号 。 河底捞餐馆使用的“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公司核准注册的“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 , 河底捞餐馆在其经营场所使用“河底捞”商标 , 属于饭店服务业中典型的商标使用行为 , 构成在相同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 , 侵犯了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商标专用权 。
于是 , “海底捞”一纸诉状将“河底捞”起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被告河底捞餐馆辩称:
第一 , 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的标识与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的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 。 近似商标是指两个商标相比较文字的字形、拼音、含义以及文字的颜色以及构图或者文字和图形的整体结构相似 , 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近似商标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 一方面是文字商标 , 一方面是图形商标 , 对文字商标而言主要是结合音、形、意 。 从起诉状来看 , 原告海底捞公司认为被告河底捞餐馆的“河底捞”文字侵犯了“海底捞”的商标专用权 , 文字商标是否相似要从音、形、意来进行对比 。 在本案里面 , 我们认为河与海读音不同 , 字形更是不同 , 原告认为这个意方面可能存在近似性 , 那么海和河的相似之处是有水 , 一个是咸水 , 一个是淡水 。 生活中不仅仅是河里有水 , 湖、江等都是有水的地方 , 那么按照原告海底捞公司的逻辑 , 只要是用有水的江湖河海的名字都是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 所以对于所谓的江底捞 , 井底捞那都是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