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是直通车|老人被狗绳绊倒死亡,各方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飞来横祸
△受访专家:北京市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
18日 , 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摔地后身亡”的视频在网络引发热议 , 一度冲上微博热搜前列 。
当日晚间 , 广东佛山顺德区杏坛镇政府通报称 , 经调查 , 罗水村民罗某(女 , 12岁)把邻居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 , 途经罗水市场时狗只挣脱约束绳 , 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 , 88岁)绊倒 , 导致麦某死亡 。
从视频来看 , 受害老人虽然年长 , 但还行动自如 , 简直是飞来横祸 。 本案中女童、狗主人以及受害者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
女孩监护人要承担责任
可以明确的是 , 本案中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 。
一方面 , 牵狗的女孩12岁 , 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另一方面 , 女孩不是主观故意 , 法律上的故意分为两种: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道所作所为会致人死亡仍然主动行动 , 达到致人死亡的后果;间接故意是指明知且放任 , 即明知所作所为可能致人死亡 , 但是对死亡的结果采取放任或者无所谓的态度 , 最终致人死亡 。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 , 牵狗女孩是名未成年人 , 这就使得责任判断复杂了一点 。
北京市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人员表示 , 该案是在遛狗过程中由狗绳导致的侵权损害后果 , 还得适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来解决 。 由于新颁布的《民法典》明年1月1日才生效施行 , 因此现在还需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
刘昌松认为 , 本案中 , 女孩还没有狗的质量重 , 上百斤的狗哪里管束得住 , 佛山当地的养狗规定也明确要求 , “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 , 12岁左右的孩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其监护人应当教育她遵守规定 , 不要单独牵狗活动 。 现女孩违规牵狗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害 , 依法应由女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
根据警方通报 , 女孩是把邻居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 , 狗主人知情不知情、同意不同意并未介绍 , 那她牵狗上街无非两种可能 。
一是受狗主人委托帮忙遛狗 , 那责任还是应由狗主人承担 , 因为受雇人造成侵权后果由雇请人担责 , 况且狗主人明知女孩无权牵狗还委托 , 自身更是有过错 。
二是女孩自作主张牵出邻居的狗 , 或者孩子家长吩咐 , 没事可牵出邻居家的狗遛遛 , 狗主人并未委托 。 这样相对于狗主人而言 , 就是“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 。
对此 , 《侵权责任法》规定 , “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 , 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 ,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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