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买房前约定不能是凶宅,合同签完有人在屋里自杀( 二 )
卖方将房屋出卖后利用交付前的空置期进行出租,其行为不仅违反了房屋腾空的声明,并不诚信,而且卖方应当预见到出租期间可能会产生各种意想不到的风险,结果租赁期发生命案,其具有明显的过失。
纵观全部合同条款,禁忌义务的约束期间至房屋交付前更加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整体目的、真实目的。
其次,在房屋过户之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而原告作为购房人,仅是依据合同与被告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对房屋并无处置权,换言之,对于被告是否对外租赁房屋,原告并无实质意义上的决定权,至于其是否同意,更是无从谈起。
由此,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现代快报|买房前约定不能是凶宅,合同签完有人在屋里自杀】关于违约责任,考虑到涉案房屋的市场行情因素,原告主张总价10%的违约金过高,综合考量原告的实际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调整违约金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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