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落地在即!个人声誉挂钩薪酬,还将遭监管处罚!券商声誉风险管理又征求意见,多家正自查( 二 )


最新的征求意见稿统一了对二者的处罚形式 , 并且更为明确和严厉 。 这份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 ,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指引的 , 协会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改正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 , 并按规定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 相关纪律处分信息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
此前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一些可从轻/减轻、从重采取自律措施的情形 , 但此次则一并删除这些规定 。 此处修订可以看出 , 监管对从业人员声誉从严约束 , 防范和管理人员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的声誉风险 。
值得注意的是 , 最新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将员工不当行为与绩效薪酬挂钩 , 即员工因个人不当言行引发公司或行业声誉风险的 , 或因违反外部监管规定或公司内部政策引发风险事件或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或行业声誉影响的 , 证券公司应依据政策采取与其行为影响相挂钩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措施 , 并视情况采取其他内部问责手段 。
要点三:券商经理层承担了解声誉风险水平的职责 。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 , 新版征询意见稿规定 , 应由券商经理层而非董事会承担起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 。
证券公司董事会承担的声誉风险管理职责中 , 删除“评估公司总体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 主要职责有三点:推进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确保将声誉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 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的总目标 ,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涉及声誉风险管理的职责 。
证券公司经理层对声誉风险管理承担的主要责任中 , 新增“充分了解公司总体声誉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 , 以及“建立有效的舆情监测系统或采取相应手段 , 支持声誉风险的及时识别和动态监测” 。
要点四:重大声誉风险事件发生十天内需向中证协汇报 。
证券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或可能引发重大声誉事件的行为发生后 ,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 , 向中证协报告 。
如因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出现不当行为及道德缺失引发公司重大声誉风险 , 且进行内部问责的 , 应一并向中证协报告 。
多家券商正对照自查
【中年|落地在即!个人声誉挂钩薪酬,还将遭监管处罚!券商声誉风险管理又征求意见,多家正自查】多名业内人士向采访人员表示 , 最新版征求意见稿实操性更强了 , 各券商目前首要应做的是对照自查 , 努力落实 。
也有券商人士表达了反馈意见 , 如果声誉风险管理要坚持“全员全程” , 覆盖范围这么广;又要坚持“预防第一” , 关口前移 。 那么 , 声誉风险如何防控?跟传统的风控合规如何分工 , 避免重复劳动 , 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