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王永利:“数字货币”的本质与脉络( 五 )


各类金融业务仍由各类金融机构办理 , 社会主体可以在商业银行等金融(包括支付)机构开立数字货币“业务账户” , 记录其开办业务时引发的债权债务变化及其结果 , 并按照约定进行计息 。 其中 , 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央行分别开立借款账户与存款账户(存款账户也可以与基础账户合并) , 按照约定分别计息 。
每个社会主体的业务账户都要与其在央行的基础账户保持勾连关系 , 在账户实名制程度上可以适当区分 。
社会主体发生数字货币收付时 , 其数字货币钱包载体要相互确认并生成业务勾联码 , 收付款双方要将相关信息及勾联码同时传送央行及自己的业务开户银行进行账务处理;业务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信息进行账务处理 , 并要将相关信息加上自己的标识后发送央行 , 相应调整其存放央行的数字货币账户余额;央行分别将收付款双方发来的信息 , 通过业务勾联码进行碰对并核对相符后 , 调整收付款双方的账户余额并向其发出对账信息 。 另外 , 将收付款双方开户银行发来的信息 , 通过业务勾联码进行碰对并核对相符后 , 相应调整两家银行的账户余额 , 并向其发送对账信息 。 数字货币收付清算流程可见上图 。
这样 , 就在央行形成了全社会“数字货币一本账” , 并形成数字货币在央行的“基础账户”与在金融机构的“业务账户”并存格局 , 保持数字货币“二元运营体系” , 将推动货币运行体系和运行机制的深刻变革:央行可以实时掌控所有数字货币逐笔的收付情况及数字货币具体的分布情况 , 可以实现对数字货币的全方位、全流程监控 , 大大提高央行货币政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 但央行并不办理具体业务;各类金融业务仍由金融机构办理 , 特别是存贷款业务仍由商业银行经办 , 但金融机构只能了解与自己经办业务相关的信息 , 不能掌握业务交易对手方的情况 。 由此 , 不仅可以节省现金印制与流通使用相关的费用 , 大大增强货币收付监控力度 , 而且可以实现央行之外的有限匿名 , 适度保护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 并且不会对现有金融机构与金融体系(包括支付机构)产生重大冲击 , 有利于维护货币金融体系稳定 。
当然 , 这对数字货币的载体以及每一笔业务的信息多重传送(包括收付款双方及其开户银行、中央银行相互之间的信息传递) , 对央行数字货币开源系统的设计与维护 , 以及数据核对与账务处理、数据的存储(包含全社会数字货币收付数据和相关信息 , 规模将异常庞大)与安全管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
目前 , 不少国家都在积极推动CBDC的研发 , 其中 , 中国央行走在了世界前列 , 其要推行的数字货币DCEP已进入联合测试阶段 , 似乎已经呼之欲出 。 但中国央行一直强调 , DCEP主要替代人民币现金M0 , 并采用现有的“央行-商业银行-社会主体”的“双层运行体系” , 这也使不少人对其创新性与实际价值产生疑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