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证券公司违反风险管理规定,合规风控负责人可以免责吗?( 三 )


三、监管谈话的可诉性问题
谈话询问一般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必经的调查程序 , 单独就采取谈话的行为提起诉讼 , 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 但根据案件适用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推广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 , 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 故本案中的监管谈话 , 并非过程性的调查程序 , 而系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中最轻的一种处理方式 。 根据本案对郑某监管谈话的内容 , 监管机关向郑某告知了事实认定和责任认定 , 查明其所在公司违规行为 , 认定郑某作为该公司合规总监和首席风险官 , 未有效履行合规风控的管理职责 , 依法决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 希望郑某引以为戒并向其告知了复议、诉讼等权利 。 该监管谈话本身已经对违法事实和责任作出了认定 , 具有终局性 , 对相关责任人员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 , 故本案所涉的监管谈话措施具有可诉性 。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874号
合议庭成员:王鑫、黄鑫、师坤鹏
二审案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3行终34号
合议庭成员:王秋良、张文忠、姚佐莲
上海三中院原创作品
文字:姚佐莲
人物摄影: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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