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女孩宾馆内吸“笑气”身亡,家属索赔50万!法院:一分不赔( 二 )


受害人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
宾馆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宾馆未对访客进行登记的行为危害性在本案中无法判断,宾馆非直接加害人,登记其身份也不可能阻碍王萌萌中毒死亡。宾馆未对住宿或来访人员进行身份登记的行为,不能当然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女孩是访客身份,并非是入住的顾客,也没有任何法律强制规定访客办理登记手续,受害人首次进入宾馆属于访客而不属于“入住旅客”,不必要求其核验身份证件并登记入住。因此,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女孩父母称,核验租住人的身份是宾馆的法定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女孩当时也并不是访客,实际是正常住宿。即使是访客,仍然要进行严格的登记。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宾馆虽然存在损害事实及违法行为,但宾馆未登记的行为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定,其已承担行政处罚的行政责任。本案中,宾馆即使登记了受害人的身份信息,但并不能阻止其购买“笑气”并吸食的情况发生。因此,受害人的死亡与宾馆未登记其身份信息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宾馆未对受害人身份进行登记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本案中,宾馆未登记受害者身份信息的行为并非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其不应承担补充责任。
再次,受害女孩已经成年,成年人应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女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辩知事物的能力,其自非正常渠道购买“笑气”并吸食,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萌萌父母的一审诉讼请求。
吸食“笑气”有危险,提醒大家珍爱生命远离“笑气”。(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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