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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传统的查阅复制权进行扩张,增设有限的可携带权,即“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在此条例的保护下,不仅让个人信息跨平台转移将有法定依据,还有利于打破平台封禁,有效回应大型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现象,促进信息流通。
而针对大型互联网平台以歧视性定价为主要表现的“大数据杀熟”现象,《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大数据杀熟现象与数据使用行为直接相关,但其规制并不限于数据使用环节。差别待遇的合法前提覆盖使用管理、用户告知、结果公平、合规评估,否则就是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不仅如此,《个人信息保护法》明令要求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应取得充分同意、严重违法罚款顶格可达营业额5%、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
这些条款,都赋予了互联网用户拒绝被过度数字化的权利。随着人们对数据力量的认知越来越直观和深刻,人们已经认识到,掌握用户信息之后的AI系统,早已不是什么单纯的工具,这些工具将人们视作流量与赚钱的工具,它们不停地向你索要更多的数据权限,向你索要电话号码、真实照片、家庭住址、银行卡号、身份证号以及社交关系,并且用这些数据去推断你的经济能力、社会地位、兴趣爱好或者风险偏好。
相信不少人都在影视作品里看过赛博朋克世界里科技水平高,但生活秩序混乱的场景,某种意义上讲,当无处不在、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算法与数据开始决定人们的衣食住行,实现绝对的科技垄断之后,人类社会也就离赛博朋克的世界不遥远了,在这个世界里,能决定你是谁的,甚至不是你自己,而是算法。为了避免让这样的担忧成为现实,人们也确实需要拥有更多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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