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北京银保监规范个人信托贷款: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第三方

【个人贷款|北京银保监规范个人信托贷款: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第三方】
个人贷款|北京银保监规范个人信托贷款: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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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 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快速发展 , 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人贷款金融服务供给的不足 , 满足了部分金融消费者的合理需求 。 但相关业务在调查、审批、协议签订、放款、收费、催收等多个环节仍普遍存在薄弱之处 ,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足 , 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
9月8日 , 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称 , 信托公司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 , 应独立审批贷款 , 独立自主进行贷款决策 。 信托公司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 不得在《信托合同》中作出免除信托公司作为贷款人的义务和职责的约定 。
比如 , 由委托人或由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承担实质尽职调查、贷款审核、贷后管理等职责;受托人无需进行尽职调查和贷后管理 , 仅对部分环节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信托的设立、信托项下的合作机构、保证人、风控措施及借款人的确定、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主决定等 。
《通知》称 , 信托公司应参照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重新梳理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管理机制和流程 ,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 。 信托公司通过线上渠道发放的具有小额、短期、分散、低风险特征的个人信用贷款除外 , 但应参照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实施细则 。
具体来看 , 信托公司应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 。 信托公司发放个人信托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 , 贷前调查应以现场实地调查与非现场间接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 对借款人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 贷款用于个人消费的 , 应从贷款限额、交易场景、交易价格等维度 , 结合借款人消费需求、消费意愿等情况对贷款用途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 确保贷款资金用于满足居民日常生活的正常需求 。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 信托公司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
另外 , 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 。 信托公司应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 , 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 。 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价值为基础确定贷款金额 。 信托公司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 , 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匡算 , 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