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意见:幼儿园不得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二 )


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章节明确,国家实行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在幼儿园任教。幼儿园聘用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一)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犯罪记录的;(二)因实施虐待儿童、性侵害、性骚扰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三)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记录的;(四)患有精神性疾病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五)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六)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情形的。
管理与监督章节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经费,不得向幼儿园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投入与保障章节明确,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负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幼儿园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确保稳定的经费来源。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和支持水平,保证学前教育财政经费在同级教育财政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前教育捐赠。
法律责任章节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学前教育管理和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领导责任、建设责任、擅自举办、机构责任、逐利责任、人员责任、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