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中航证券东莞一前员工代客交易 收广东证监局警示函( 二 )


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 , 应当至少包括证券经纪人的资格管理、委托合同管理、执业前和后续职业培训、证书管理、行为规范、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以及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事项等内容;证券经纪人制度启动实施方案 , 应当至少包括实施该制度的证券营业部的选择标准和确定程序、实施该制度的基本步骤等内容 。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126号
关于对黄育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育洪:
经查 , 你在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东莞体育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 , 存在操作客户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广东证监局
2020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