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本纸书,然后在不征求版权方同意的前提下将它电子化卖给别人,是不是属于盗版行为
如果未经作者许可这样做,就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作者的版权。 图书购买者取得的著作权权限仅限于保存、阅读和出借纸质书,如果为其本人个人欣赏的目的而把书扫描成电子版也不属于不侵权。 但如果传播电子版本,则构成了对图书的复制,显然超出了作者的授权范围,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而且这几位朋友扫描图书的目的是为了传播,这样其扫描行为也是违法的。类似的有谷歌图书馆的案例,谷歌未经图书版权人许可,出于商业目的把图书电子化,即便不传播,也侵权。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e5b1240100fkrc.html 最后,图书电子化侵权的关键点在于,纸质的图书复制需要复印,成本高,电子化的图书复制成本几乎为零,所以电子化图书将可能使图书的盗版泛滥,给图书权利人造成巨大的潜在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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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計畫可以這樣理解:讀者買一本紙質書,有愛的資訊自由流動推動者讓你免費得到電子版。嗯,這讓以不同價位提供同一本著作的紙質版和電子版的出版方情何以堪。讓著作權人分別授權作品紙質版和電子版顯得相當吝嗇和雞賊啊。 這個計畫侵犯著作權人或版權方的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貴國著作權法對「複製」的定義采廣義,包括將紙質書轉換成電子書。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第六條範疇之外的使用,都要取得著作權人或版權方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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