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歧视是错误的」这个结论的原理是啥( 五 )


三,说到底,一切非自然科学领域的所谓 “错误”,若是在实然层面,只可能有一种存在方式,即,参与讨论的两个人或多个人,确实已经找到了无法继续前溯的元假设,且公认了那个假设。但基于那个元假设,不同人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然后大家发现,其中一个结论,在从元假设推导的过程中,有明显的论证逻辑硬伤,或实质的论据事实错误。即,硬性的错误,只可能是 “不自洽”,而永远不可能是具体结论本身。
四,对第三点的些许补充是,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依然存在大量的,逻辑很难说得上自洽,但依然在以正当甚至正义的态度被普遍执行的存在。如诸多法律,稍微探究一下,就满满都是自相矛盾和双重标准。但与此同时,这又与立法精神本身,不必然存在矛盾。毕竟法律说到底是服务于人的,也是服务于人的情感和诸多价值本能的,而人群本身,本就是感性和浅薄的。
五,回到第一点中提到的那个基础框架上,你若是认真想要思考这个问题,那么我确实建议你首先去思考那三个必然也必要的问题:何谓 “种族”,何谓 “歧视”,何谓 “错误”。然后你很快也很容易就能发现,围绕这三个字的定义,不同人之间的差异本就很大。哪怕定义一致,那些定义的方式本身,就注定了无理和浅薄。
五一,好比说 “种族”,“Y染色体单倍体o2型”、“北方汉族”、“汉族”、“中华民族”、“中国人”、“大中国区人”、“东亚人”、“黄种人”、“亚洲人”......你说的 “种族” 到底是哪个层面上的。而当你拿 “盎撒人” 和 “黑人” 进行比较的时候,又显然存在事实层面的不对等,毕竟这在基因型上,“黑人” 的丰富性要比 “盎撒人” 高得多,于是这等同于你在拿一个样本和一个集合做对比,必然会存在集合的组间差异使得样本和集合的好比均值比较无意义的问题。但我们也看到了,类似这种 “种族” 或 “族群” 在定义层面的不明确,甚至是故意搅浑水,在现实中比比皆是。比如说美国的族群细分法案,最终结果会使得好比 “Vietnamese” 和 “Hispanic” 成为平行的存在,可后者无论是在肤色上、基因型上、来源国、母语、文化特征等层面,都比前者要丰富得多得多。
五二,再好比说 “歧视”,到底何谓 “歧视”。进一步的问题是,何谓 “差别对待” ?“差别对待” 是否是歧视?“差别对待” 是否是正当的。
举例说,我们因为性染色体以及性征的不同,将 “人” 划分为 “男人” 和 “女人”。以此,我们对这两个群体进行了区别对待,如划分了男女洗手间。这或许会被普遍认为是正当的,仅会被那些不认可两性论的人群所诟病。但这并无法彻底避免人们认为 “歧视” 的不存在。比如说,确实有女性群体去号召,因为男女的生理差异和社会习惯不同,女性如厕的单人占地和占时,都比男性要大,于是如果将男女洗手间的面积设置为类似大小,是对女性的歧视,于是要求女洗手间的面积要大过男洗手间,甚至还听过有要求强行取消男洗手间立式小便池以追求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