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出|明初家家户户都收藏着一部宝书,犯罪后拿出此书就能减刑
明朝初年,由于国家刚刚经历了从战乱到统一,所以整个局面还是比较混乱。其中尤为明显的就是大家的法制意识淡薄,民风彪悍。小偷小摸、打家劫舍,以及持械斗殴等情况都频繁发生。为了解决这一乱局,巩固统治基础,开国皇帝朱元璋决定着手制定一部法典,以便达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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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法律的最初版本是在国家尚未完全统一的时候就开始编纂了,但由于制定法典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且随着社会变化又会不断产生新问题,所以在开国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明朝都没有完成正式的律法,只有一部称作《律令》的临时法典作为执法依据。朱元璋对当时的法律工作非常重视,经常亲自参与制定。不过,朱元璋之所以如此热心于这项事业其目的并非是想打造一个法治社会,而是要以法律的形式扼杀一切可能危及他统治地位的行为。因此,明初的法律在对危及统治基础方面规定特别严厉,比如《唐律》(明朝法律是以《唐律》作为参考蓝本)中对“谋反”行为规定是“本人处斩,父子年十六以上者绞”;而明朝法律规定谋反者本人“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上皆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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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在法律中充分体现自己的个人意志,朱元璋时不时会突发灵感颁布一些惩罚措施,并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落实下来。洪武十八年(1385年)十一月,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大诰》正式颁布。《大诰》所列罪案包括:诽谤皇帝、结党乱政、玩忽职守、贪赃受贿、抗粮、抗差、抗租等条款,其中惩处贪腐的罪案占全部罪案的一半左右。因为朱元璋出身贫苦,他自己就曾亲身体验到官吏贪赃枉法是如何导致了民变发生,进而危及统治基础的。《大诰》出台后不久,朱元璋又接连编制颁布了《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这四部统称为《大诰》或《御制大诰》。和原来明初《律令》有所不同的是,《大诰》中严刑酷法的条款很多,动不动就是枭首、刖足、阉割等酷刑,此外还创新设立了剁指、挑筋等以前没有的惩罚措施,这也充分体现出朱元璋重典治国的思想和冷酷残暴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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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在颁布《大诰》后,为了能做好全民普法工作,特地下了一道旨意:《大诰》每户一本,家传人诵。家有《大诰》者,犯笞、杖、徒、流之罪减一等;无《大诰》者,加一等;拒不接收者,迁居化外,永不令归。也就是说,老百姓家里收藏着《大诰》,那么他们即便犯罪,只要拿出此书就能获得减刑(死刑除外);反之如果家里没有收藏只要《大诰》,那么犯罪就要从重处罚。虽然大部分人都没打算犯罪,但《大诰》作为一本可以减刑的宝书,还是迅速被明朝百姓家家户户给收藏了起来,以做到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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