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妃|末代皇妃文绣哪怕嫁的是皇帝,过得不开心,还不是得离婚(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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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皇室离婚案在文珊和玉芬的帮助下,文绣请了三个律师,向法院提起诉状:“控告溥仪虐待文绣,使其不堪忍受。溥仪生理有病,同居九年,未得一幸。决意离婚,索要个人日常所用衣物和赡养费50万元。”这个案子一出,京津附近的报纸立马跟进,纷纷报道此事,并称之为“皇妃革命”。当时九·一八事变才过了不到一个月,溥仪又和日本人勾结,所以很多人都支持文绣。溥仪被弄得很尴尬,只好请了两位律师处理这件事。1931年10月22日,在五位律师的见证下,溥仪和文绣终于达成一致,签了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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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一切对文绣来说,只是才离火坑又入虎穴。离婚前,她面对的只是宫廷内的恶意;离婚后,她就需要面对全世界的恶意。她有一位八竿子打不着的族兄文绮,在天津《商报》发表公开信指责她,全文的调调可以参考一下佟丽娅的老爸。文中有这样一段:“我家受清室厚恩二百余载,我祖我宗四代官至一品。且漫云逊帝对汝并无虐待之事,即果然虐待,在汝亦应耐死忍受,以报清室之恩。今竟出此,吾妹吾妹,汝实糊涂万分,荒谬万分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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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绣看到后,整个人都不好了,她也回了一封信给文绮,有理有据,非常霸气。“妹与兄不同父,不同祖,素无来往,妹入宫九载未曾与兄相见一次,今我兄竟肯以族兄关系,不顾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及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而在各报纸上公然教妹耐死。又公然诽谤三妹,如此忠勇殊堪钦佩。惟妹所受祖宗遗训,以守法为立身之本:如为清朝民,即守清朝法;如为民国民,即守民国法。逊帝前被逐出宫,曾声明不愿为民国国民,故妹袖藏利剪,预备随逊帝殉情。嗣因逊帝来津,做民国国民一分子,妹又岂敢不随?既为民国国民,自应遵守民国法律。查民国宪法第六条,民国国民无男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妹因九年独居,未受过平等待遇,故委托律师商榷别居办法,此不过要求逊帝根据民国法律施以人道之待遇,不使父母遗体受法外凌辱致死而已。不料我族兄竟一再诬妹逃亡也、离异也、诈财也、违背祖宗遗训也、被一般小人所骗也、为他人作拍卖品也……种种自残之语不一而足,岂知妹不堪在和解未破裂以前不能说出之苦,委托律师要求受人道待遇,终必受法律之保护。若吾兄教人耐死,系犯公诉罪。检察官见报,恐有检举之危险。理合函请我兄嗣后多读法律书,向谨言慎行上作工夫,以免触犯民国法律,是为至盼。”说白了就是:我跟你不熟;你让我“耐死”是违法的,小心被举报坐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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