妾室朱氏|明朝旧案:一件记入史册的悍妻杀妾案,揭示了明朝时期妾室地位( 二 )


这种结果的出现,是因为在明朝时期,正妻和妾室的社会地位有很大不同。在古代妾室分为三大类共六种。
第一类是和新娘有血缘关系的妾室,分别是:媵妾、副室、偏室等。
第二类是经过正规仪式纳的妾,这种妾叫偏房。
第三类是未经过正规仪式纳的妾,这些叫陪房或通房丫头。

妾室朱氏|明朝旧案:一件记入史册的悍妻杀妾案,揭示了明朝时期妾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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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妾室在家中地位略有不同,但她们的地位都远远低于正室。而且这些妾室死后都不允许和丈夫合葬,只有正室和续娶的继室才有资格和丈夫合葬。合葬的规矩是''左发妻,右继室''。
在丈夫、妻子和妾室共同生活中,如若发生矛盾,产生斗殴等情况,明朝的律法是这么规定的:
其夫殴妻,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须妻自告乃坐。先行审问夫、妇,如愿离异者,断罪离异;不愿离异者,验罪收赎。至死者,绞。殴伤妾至折伤以上,减殴伤妻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妻殴伤妾,与夫殴妻罪同。亦须妾自告乃坐。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丈夫殴打妻子,如果不是重伤,不用处理。如果是重伤以上,要比普通人斗殴罪减二等。殴打妻子致死者,绞刑。丈夫打伤妾室,罪行比打伤妻子减轻两个等级判决。丈夫打死妾室,打一百板子,发配三年。妻子打伤妾室,参考丈夫殴打妻子的例子判决。
从明朝律法的规定来看,居然纵容丈夫打妻子、妻子打妾室。只要不是打成重伤,朝廷一律不管。打成重伤后也只不过是打几下板子了事。律法的规定是一回事,案件的实际判决的时候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最终这些殴打妾室的案件可能不了了之。这些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让妾室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和人身安全得不到保证,这也注定了这些妾室悲惨的命运。
无独有偶,在明宪宗时期也发生过一件官员妻子打死多个侍妾的事情。当时的案件也惊动了明宪宗,最终案件处理的结果也让人感觉很不公平。

妾室朱氏|明朝旧案:一件记入史册的悍妻杀妾案,揭示了明朝时期妾室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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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宪宗
明宪宗时期的左侍郎杨宣,妻子王氏。王氏在家殴打死十多个侍妾,偷偷埋在自家花园。此事后来被东厂察觉。王氏被逮捕后,因为王氏是诰命夫人,刑部按照律条判定王氏打板子,但王氏可以缴纳罚款,免除刑罚。明宪宗知道此事后,特意下令,即便王氏是诰命夫人,也必须要执行刑罚,不能缴纳罚款了事。最终王氏被打了五十下板子。
明朝的这两起案件,都反映出了官宦人家妾室地位的悲惨,以及她们所要面对的生活。这是两起皇帝亲自过问,要求严厉处罚的案件。最终也是不痛不痒的打板子了事。如若不是皇帝施加的压力,估计这些害死妾室的''正妻''可能连板子都不用挨,说不定交罚款就可以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