锋行链盟|信托实务:合伙企业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之优先分配权( 三 )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第一条规定:“严格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 。 所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 是指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 , 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 , 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 , 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 ”第二条规定:“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不得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制定说明(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说明”)第二条第(一)款“明确适用范围”提及:“《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按照规定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 。 同时 , 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 , 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 , 暂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 ”
综上 , 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结构化安排 , 出现投资亏损时 , 所有投资者均应当承担亏损 , 各方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 , 且该比例应当平等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 不得约定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适用《暂行规定》 , 但考虑到证券监管部门一贯强调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 , 不排除监管部门或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实际审核时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参照适用上述结构化规定的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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