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社|刚刚!厦门总部经济发展大会召开 重磅政策发布( 二 )
4.经营贡献奖励 。
自认定年度(即达到认定条件的年度)起 , 按其年度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连续十年经营贡献奖励 。 其中:总部企业前五年5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70%,5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8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 。 成长型企业前五年1000万元以内部分奖励比例60%,1000万元以上部分奖励比例70%;后五年奖励比例分别减半 。 (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工资薪金所得 , 按本意见享受人才个税激励政策 , 个人合伙人缴纳的增值税和其他个人所得税 , 按本意见享受经营贡献奖励政策) 。
5.能级提升奖励 。
对企业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 , 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 年度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首次达到1亿元的 , 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 同一企业累计最高可享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
6.品牌升级奖励 。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 , 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或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的 , 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家协会)的 , 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的 , 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以上奖励递进补差 , 就高不重复 。
7.产业链引进奖励 。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引进其投资占股5%(含)以上,但未达到合并计税条件的企业落户我市 , 按引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给予6%奖励 , 不超过引进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后当年度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 , 奖励期5年 。
三、支持总部企业团队建设
本文插图
8.加强骨干员工供给和培养 。
大力引进“双一流”大学毕业生 , 与国内外知名高校、在厦高校开展密切合作 , 积极培养高素质骨干员工 。 支持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骨干员工列入“海纳百川”政策支持范畴 。 鼓励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与境内外优质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 按培养费用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 支持能力强、产学研结合成效显著的研发中心等功能型总部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 积极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 。
9.骨干员工个税补贴 。
认定年度起 , 总部企业、成长型企业(包括合并计税的企业)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4万元(含)以上的员工,可按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
其中:
年个人所得税缴纳达到8万元(含)以上的员工 , 8万元(含)以内的部分奖励比例50% , 8万元(不含)至2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75% , 25万元(不含)以上的部分奖励比例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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