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南京中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借款合同无效!( 二 )


“综合上述因素,章某具有明显的职业放贷特征,案涉借款合同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法院对合同约定的高额利息不予保护。”张晗庆表示。
基于借款人、保证人明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仍向其借款,三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南京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借款人冉某偿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担保人於某海对借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案】
为何认定“职业放贷人”,如何甄别?
南京中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第一案带来一个问题——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为什么要认定“职业放贷人”,又如何进行甄别呢?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张晗庆介绍,近年来,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又以民间借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此类主体从事的民间借贷活动中容易产生“高利贷”“套路贷”现象,扰乱经济金融秩序,甚至滋生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规范和治理职业放贷现象。
在相关案件审理中,“职业放贷人”的判断标准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的具有营业性。案件审理中,应当考量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
正如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出借人具有明显的职业放贷特征,故依法认定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
通讯员 隋文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