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文旅部:支持利用数字技术打造夜间文化和旅游产品( 二 )


《意见》要求,构建产业标准体系。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强数字文化技术标准应用,以标准建设促进产业发展。发挥标准对产业的引导支撑作用,推动虚拟现实、交互娱乐、智慧旅游等领域产品、技术和服务标准研究制定,形成数字文化产业标准体系。加快我国标准国际化进程,加强手机(移动终端)动漫国际标准和数字艺术显示国际标准应用推广。
培育数字文化产业新型业态
《意见》提出,促进优秀文化资源数字化。对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让优秀文化资源借助数字技术“活起来”,将所蕴含的价值内容与数字技术的新形式新要素结合好,实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支持文化场馆、文娱场所、景区景点、街区园区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将创作、生产和传播等向云上拓展。支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新媒体传播推广,鼓励线下文艺资源、文娱模式数字化,创新表现形式,深化文化内涵。鼓励依托地方特色文化资源,开发具有鲜明区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数字文化产品,助力扶贫开发。
《意见》明确,深化融合发展。以数字化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实现更广范围、更深层次、更高水平融合。加强数字文化企业与互联网旅游企业对接合作,促进文化创意向旅游领域拓展。推进数字文化产业与先进制造业、消费品工业、智慧农业融合发展,与金融、物流、教育、体育、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发展品牌授权,提升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品牌价值和文化价值。促进数字文化与社交电商、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在线新经济结合,发展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线上内容生产新模式。推动数字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公共文化场馆的应用,丰富公共文化空间体验形式和内容。
《意见》提到,发展平台经济。深入推进“互联网+”,促进文化产业上线上云,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培育文化领域垂直电商供应链平台,形成数字经济新实体。鼓励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开发文化服务功能和产品、举办文化消费活动,支持互联网企业打造数字精品内容创作和新兴数字文化资源传播平台,支持具备条件的文化企业平台化拓展,培育一批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平台企业。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与文化文物单位、旅游景区度假区合作,探索流量转化、体验付费、服务运营等新模式。引导“宅经济”健康发展,鼓励线上直播、有声产品、地理信息等服务新方式,发展基于知识传播、经验分享的创新平台。
《意见》称,培育云演艺业态。推动5G+4K/8K超高清在演艺产业应用,建设在线剧院、数字剧场,引领全球演艺产业发展变革方向。建设“互联网+演艺”平台,加强演艺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支持演艺机构举办线上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打造舞台艺术演播知名品牌。推动文艺院团、演出经纪机构、演出经营场所数字化转型,促进戏曲、曲艺、民乐等传统艺术线上发展,鼓励文艺院团、文艺工作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网络展演,让更多青年领略传统艺术之美。培养观众线上付费习惯,探索线上售票、会员制等线上消费模式。提高线上制作生产能力,培育一批符合互联网特点规律,适合线上观演、传播、消费的原生云演艺产品,惠及更多观众,拉长丰富演艺产业链。
《意见》指出,丰富云展览业态。支持文化文物单位与融媒体平台、数字文化企业合作,运用5G、VR/AR、人工智能、多媒体等数字技术开发馆藏资源,发展“互联网+展陈”新模式,打造一批博物馆、美术馆数字化展示示范项目,开展虚拟讲解、艺术普及和交互体验等数字化服务,提升美育的普及性、便捷性。支持展品数字化采集、图像呈现、信息共享、按需传播、智慧服务等云展览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推进文化会展行业数字化转型,引导支持举办线上文化会展,实现云展览、云对接、云洽谈、云签约,探索线上线下同步互动、有机融合的办展新模式。
《意见》要求,发展沉浸式业态。引导和支持虚拟现实、增强现实、5G+4K/8K超高清、无人机等技术在文化领域应用,发展全息互动投影、无人机表演、夜间光影秀等产品,推动现有文化内容向沉浸式内容移植转化,丰富虚拟体验内容。支持文化文物单位、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园区街区等运用文化资源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开展数字展馆、虚拟景区等服务。推动沉浸式业态与城市公共空间、特色小镇等相结合。开发沉浸式旅游演艺、沉浸式娱乐体验产品,提升旅游演艺、线下娱乐的数字化水平。发展数字艺术展示产业,推动数字艺术在重点领域和场景的应用创新,更好传承中华美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