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古人怎么保护胎儿权利?( 二 )
【 独立|古人怎么保护胎儿权利?】因果报应虽然属于民间的想象、附会,但也传导了民间的道德立场:胎儿就是一个“人”,不得伤害、残害!
从法律层面而论,依《唐律疏议》,孕妇求医,医生故意不依方配药,导致胎儿死亡,那是故意杀人,后果很严重:死刑;如果不小心,也是过失杀人,两年半徒刑。即便孕妇、胎儿都好好地没事,医生也要杖六十。
古代刑罚中还有一个法则:孕妇犯罪,不得拷讯,必须等到“产后百日。”这一法则从南北朝时期一直沿袭到清代。如果无视法律拷讯孕妇,官员得挨板子;如果导致孕妇流产,不是丢官,就是入狱。《唐律疏议》规定:如果执法者违法拷讯,导致孕妇受伤,比照斗殴杀伤论罪;如果导致胎儿死亡,比照过失杀人论处,判处徒刑两年——这里所谓过失杀人之“人” ,显然是指胎儿。
为什么会如此规定?清代著名律学家沈之奇的解释很有人情味:产前不行刑,是为了保护胎儿;产后百日行刑,是因为母亲哺育三个月后,婴儿才能够自主延续生命。(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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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庄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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