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军女子谈恋爱帮男友还信用卡 分手后对方不肯还钱!

_原题是:郴州女子谈恋爱帮男友还信用卡 , 分手后对方不肯还钱!法院:属于民间借贷
与男友分手后的丽丽(以下均为化名)怎么也想不到 , 两人感情破裂后 , 却是因经济问题彻底撕破脸皮 。
恋爱时 , 丽丽曾大方帮男友偿还的信用卡 , 没想法分手后对方却以" 感情消费" 为由 , 赖着不肯还了 。
无奈之下 , 丽丽将前男友诉至法院 。 近日 , 郴州桂阳县法院审理了该案 。
分手男友不肯还钱
丽丽与夏军原本是一对恋人 , 两人曾度过了一段快乐的时光 。
因此 , 当夏军提出让丽丽帮忙偿还14800元的信用卡债务时 , 丽丽毫不犹豫的答应了 , 尽管对于丽丽来说这不是一笔小数目 。 夏军手头宽裕后 , 也给丽丽还了4800元 , 可剩下的1万元直到两人分手都一直没有归还 。
这迟迟不归还的1 万元成了梗在丽丽心里的一根刺 。 她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向夏军催讨偿还1万元 , 但夏军均以暂时没钱为由 , 拖欠不还 。 为此 , 丽丽只能诉至法院 , 请求夏军偿还借款1万元 。
对于这1万元 , 夏军却有完全不同的看法 , 在他看来这属于两人恋爱期间的情感消费 , 怎么就成了债务?
" 我们原本是男女朋友关系 , 在恋爱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 , 丽丽替我偿还信用卡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 应属于恋爱期间的感情消费 。 恋爱期 , 我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丽丽转过账 , 也为她购买礼物 , 外出旅游等花费了不少 。 " 夏军认为 , 照理 , 丽丽也应当返还 。
法院: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法院认为 , 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 , 恋爱期 , 男女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如何定性 , 丽丽替夏军偿还信用卡是否构成民间借贷 。
经法院审理 , 最终判决由夏军偿还丽丽欠款1万元 。
承办法官介绍 , 恋爱期间与婚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 , 缺乏法定的财产制度保障 。 恋爱期间 , 男女之间的资金往来 , 有可能是共同消费 , 有可能是赠与 , 也有可能是借贷 。
首先 ,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会有大量的资金用于共同消费 , 如请客吃饭、看电影、外出游玩、购买生活用品等 。 这种恋人间的正常消费 , 你来我往的各种支出 , 属于共同消费 , 不属于不当得利 , 即使一方在平时消费时支出的较多 , 分手后原则上也不能再要求另一方返还 。 如被告房某某所主张的 , 恋爱期所花费旅游费等 , 属于共同消费 。
其次 , 为了增进双方的感情 , 恋爱期的男女双方往往存在相互转账的情形 , 这种支出一般视为赠与 , 一旦实际履行 , 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 如恋人之间长期、连续、琐碎的额度不大的资金往来 , 一些有特殊含义的数额 , 如"520"、"1314"等 , 法律上可以视为一般赠与 。 对于恋爱期赠与的钱款 ,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 , 构成彩礼外 , 一般不再予以返还 。
丽丽所主张购买礼物的花费 , 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 平时的小额、琐碎的转账 , 逢年过节的微信红包等 , 一般视为赠与 , 一旦实际支付 , 原则上不再返还 。
他介绍 , 恋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要认定为民间借贷 , 需具备两个要件:即借贷合意和款项支付 。 借贷合意就是双方对于资金往来有借款的意思表示 , 这种表示可以为明示 , 也可以为默认 。 款项支付则要看转账记录等凭证 , 确定资金已经实际支付 。 考虑到恋爱期 , 男女双方的特殊关系 , 一方出具的借条或欠条可能存在未实际支付的情形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 条 , 此种情形下法院会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 , 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
上述案例中 , 丽丽与夏军之间存在明显的借贷合意 , 丽丽也确实替夏军偿还了信用卡 。 一则丽丽是应夏军要求替其偿还信用卡 , 且此后夏军向丽丽偿还了4800元;二则在丽丽向夏军催讨偿还剩余欠款1万元时 , 夏军只以暂时没钱为由未予偿还 , 其并未否认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 。 因此 , 夏军与丽丽虽属恋爱关系 , 但上述欠款的产生系夏军主动向丽丽提起 , 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 且夏军有还款的意思表示 , 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