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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律师
2020年8月11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同时 ,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将予以废止 。 至此 , 我国的契税制度从《暂行条例》正式上升为法律 。
在家事法领域 , 此次《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 , 在免征契税情形中新增了两项免征契税的情形 ,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免征契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
那么 , 是不是因婚姻、继承发生房屋权属变更的情形都得以免征契税呢?
具体还须结合《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法律适用 。
一、 因婚姻变更房屋权属 , 免征契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 ,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契税法》实施后 , 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 , 相互之间对房屋进行诸如“加名”“过户”等行为 , 均免征契税 。
那么离婚分割房屋 , 是否也同样能免征契税?
例如:小强与小美诉讼离婚 , 双方在婚内购买了一套房屋 , 系夫妻共同财产 , 登记在小强名下 。 若法院判决房屋归小美所有 , 小强配合小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那么小美是否需要缴纳契税呢?虽然《契税法》并未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更是否缴纳契税作具体规定 ,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 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 , 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 。 因此 , 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 由此 , 因离婚分割房屋造成的权属变更 , 法律规定不征收契税 。
二、因继承变更房屋权属 , 并非全部免征契税根据《契税法》的规定 ,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那么哪些人属于法定继承人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可见 ,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该范围系法定 , 不能随意扩大解释 。 因此 , 只有上述法定继承人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 , 继受房屋并发生权属变动 , 才免征契税 。
1、非法定继承人通过遗嘱取得房屋 , 须缴纳契税
举例:王大爷晚年订立一份遗嘱 , 将其个人所有的一处房屋在其去世后 , 归孙子小王所有 。 小王是否须缴纳契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 王大爷订立遗嘱 , 在其死后将房屋赠与孙子小王的行为 , 其性质属于遗赠 , 孙子女并非法定继承人 , 故小王须缴纳契税 。
2、代位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 , 须缴纳契税
举例:王大爷的儿子因突发疾病去世 , 王大爷与孙子小王一直共同生活 。 王大爷去世后 , 孙子小王代位继承王大爷的房屋 , 是否须缴纳契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 可见 , 孙子女、侄甥等代位继承人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权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 但是代位继承人在法律上的身份并非法定继承人 , 故根据《契税法》的规定 , 代位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房屋 , 亦须缴纳契税 。
稿源:(梁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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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梁聪律师|广州离婚律师梁聪:《契税法》出台,家事领域中这两种情形免征契税!